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
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示范园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是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园区内开展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编制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组织编制。
第九条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集中示范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定位。
(二)合理选择集中示范园区具体位置,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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