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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0802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86]54号【发布日期】

1986-05-14【生效日期】

1986-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发〔1986〕54号1986年5月14日)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一、劳动者荣誉称号

省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

(三)市(县)劳动模范;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

二、

二、授予办法

对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行分级授予的原则。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省政府、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

(二)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三)市、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授予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直各部门授予。按省辖市级劳动模范管。

(五)各市、县直属局和基层企业单位,可对先进人物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

三、

三、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命名和授予先进生产者或先进生产者标兵称号,采取分届定期和随时召开命名表彰会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表彰会

(二)县、市和省直各厅、局一般二至三年召开一届命名表彰会

(三)全省一般五年召开一届劳模大会。在此期间,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小型劳模命名表彰会或单独命名表彰。

四、

四、评选标准

劳动模范评选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

(一)被评选对象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四化建设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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