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生效日期】
2005-11-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五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及其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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