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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超限

全国统一治超后,计重收费政策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应从以前的自主制定政策转变为在全国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交通部下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框架下选择制定。

一、超限运输及治理

1、超限运输的界定及其危害

(1)超限运输的界定

①界定超限与超载的标准不同:超限运输对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构成直接损害,超载运输则会使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降低,进而可直接导致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②超限与超载的管理及执法主体不同: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公路超限运输与超载运输的管理及执法主体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分别负责③超限与超载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即超限的车辆并不一定超载,反之亦然。超限与超载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④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2)超限运输的危害

①超限运输对道路、桥梁的危害:超限车辆在行驶中轮胎对路面推挤形成的油包、车辙、坑槽增多,路面在超限车辆轮胎的重压下快速老化。对桥梁等结构物造成内部、外部质的损坏,使桥梁快速成为危桥。②超限运输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超限车辆超过车辆本身的核载能力,使得车辆性能下降,造成车辆故障时有发生,引起交通堵塞,影响公路或桥梁的通行能力。在要进收费站时,由于自身载重量大,自身的惯性也大,刹车时制动失灵的状况时有发生,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选择撞收费岛的防撞柱或防护栏杆,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的财产损失。③超限运输对环境的影响:超限运输对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噪声、振动和环境污染方面④超限超载运输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影响:违规经营者通过超限超载运输,改变了其成本构成结构,降低了单位运输成本,扰乱了正常的运价形成机制,使道路运输市场畸形发展

超限运输是一种需要管制,但并非完全严禁的运输行为,即超限运输有合法超限与非法超限之分。对于非法超限运输、超载车辆是不允许的,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治理。而对公路的收费管理部门来讲按照计重收费标准收取超限车辆通行费,仅是过度使用公路的一种补偿行为,而非罚款。对合法的超限运输,要按照道路管理部门的要求,经过申请和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路、桥进行检测,加固后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并向道路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道路超限使用补偿费。

2、国外治超经验

(1)、日本。①日本在近40多年内,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限制标准,采用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对运输车辆有严密的法规进行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②在实施惩罚的手段和方式上,对超限超载者从严处罚,采用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的“一超三罚”制度③为了使公路筹资体系更趋完善和合理,从道路使用者公平负担的角度出发,对重型车辆设置了汽车重量税④治超的技术手段上不断创新,采用车辆静态和动态称重设备对车辆超载情况进行检测,同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都设有电子秤来核实轴载,大型货车必须由使用者安装“货物自动测重仪”(液压式),从而大大提高执法的广度和精度,有效减少违章车辆

(2)德国。德国联邦货物运输局内设有机构管理超限运输车辆,检查人员通过埋设于检查站的静态称重监测仪对车辆的实际载重进行检查,与车辆的标准载重进行比较,并对超重车辆进行处理。例如;对超限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一次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三个月的监禁;一年内发现超限三次以上的驾驶员,吊销驾驶执照,登上“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迫使没人敢开超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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