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超限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
47号【发布日期】
2003-04-23【生效日期】
2003-04-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
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第5号令)、《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和《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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