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通知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项目库的通知
鄂农发〔20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2年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凡入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合作社必须是省、市、县评选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注册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农业部门统计为准)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健全;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
3、产业带动明显。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收入比当地非成员高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购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都达到60%以上。
(二)优先条件。原则上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两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社示范社,可以在申报次数或金额上予以重点支持。
1、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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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