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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管、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涉及建筑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调整如下:

一、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取消征收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取消省级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服务收费;适当调整安全监督管理费,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9%在全省范围内征收

二、在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多数地区收费主体不统一,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附件一),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按照《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会费、赞助费及服务性费用等变相乱收费行为;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四、上述标准及有关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附件一:收费主体申报表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二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省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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