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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