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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

-1-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

(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2年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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