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衡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未完,全文共2492字,当前显示8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