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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背景:来源:

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放大字体缩小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非正常户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未经认定的非正常户存在,不按期申报纳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不按期验销发票,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而且携带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偷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税收执法风险,下面对非一些看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管理中,从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管理中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置条件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登记失效、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都是必经环节,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未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这三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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