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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

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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