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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2009〕6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富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本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

2.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

3.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杭政〔2008〕10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军人抚恤优待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市政府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五)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抚恤

(一)各级政府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

(二)三属由市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和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的书面协议,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遗属的持证人协商不成的,按浙政令第226号文件执行

(三)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证的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遗属的持证人发放。持证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印章和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死亡时月标准工资证明,以及同一顺序对象抚恤金分配的书面协议等领取抚恤金。

(四)三属可到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月起享受定期抚恤金。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上年度有效收入凭证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按其差额予以补足。

(五)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参照基数,按照下列比例确定,并按月发放

烈士遗属按1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105%、病故军人遗属按100%的比例确定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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