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定(能源与环境研究所)
能源与环境研究所实验室管理规定
(2015年第二版)
为了保护实验室安全和保证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健康,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有序管理,特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新入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方可领取相应实验室钥匙。
三、本规定适用于能源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全体人员。同时适用于燃煤污染物减排国家工程实验室、环境热工过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能源碳减排技术与资源化利用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燃烧与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1、各实验室设立安全责任人,具体见附件2《能源环境研究所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明细表》。
2、学生搭建或修改实验台进行实验前,必须经过详细的安全性论证(包括实验内容、实验装置及相应耗材的等的安全性),实验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导师签字后,交于实验室管理员备案后方可进行实验。
3、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实验特点,由指导教师提出确保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参加实验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于试验台显目处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4、学生进行新实验前必须由导师或同课题组师兄/姐带领至少一周时间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
5、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应安全着装。应着长袖衣和长裤,禁止穿鞋托和细高跟鞋,长发者必须束发。使用转动机械,不得戴手套作业,长发者要戴帽子。
6、进出实验室执行登记制度,认真如实填写实验登记表(见附件4)。
7、实验室内不准进行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包括任何上网、娱乐项目)。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8、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同时如实报研究所。
9、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实验室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电气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11、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实验需要,事先报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12、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非实验所必须的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一律没收器具。
13、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单独隔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14、实验进行过程中,严禁无人值守,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15、实验结束后,必须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包括插排开关)、气源和水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并关好实验室门、窗后方可离开。
16、实验台架(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如。质量流量计、气瓶等)设专人负责制,并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处签字登记(见附件5),一旦发现任何丢失现象,由负责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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