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对已完成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验收和组织自查、自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区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其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
(未完,全文共4231字,当前显示14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