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场暂行条例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壮大人力资源市场化服务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编制、民政、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
鼓励依法组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六条
【政府宏观促进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七条
【产业园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进行产业引导和政策扶持,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第八条
【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场招聘、人才引进、人员测评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九条
【信息系统建设】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网络互联、信2
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合理配置。
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概念及分类】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择业、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
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一)有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二)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制度规范;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除具备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条件外,经营性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3
务还应当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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