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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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