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工
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未完,全文共1301字,当前显示3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