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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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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06-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京高法发[2009]78号

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二○○九年三月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导意见(试行)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xiexiebang.com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或者变更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因参与分配进入到执行中的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或因执行行为可能使其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当事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提出评估程序违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不属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执行法院应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

第七条执行法院对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案件执行完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中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执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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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执行审查机构要求了解执行行为的相关情况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在三日内移交相关卷宗材料复印件。执行卷宗材料未能全面、清楚反映执行行为的,可以要求执行员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执行法院可以通知异议人到庭谈话,异议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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