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定
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2000元以上的非低值易耗品均为公司固定资本。一部分价格低于2000元,但确属公司长期使用,并构成主要设备的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2.凡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公司登记、编号、造册,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添置,由行政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及收支情况而决定,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添置。
4.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完好无损。
5.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属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
经总务部门登记并建立个人使用财产表。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签字领用并负责保管。
7.固定资产的折旧,由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实际破损情况确定。
6.各部门及其他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后,将造册清单发至各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并由该部门核实。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的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总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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