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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稿)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按最高级别统一管辖。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填写申请表,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向申请者出具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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