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标题】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上海市科委【颁布日期】
2003-4-01【实施日期】
2003-4-01【文号】
沪科(2003)第099号【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实现上海科技发展和人才建设目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决定实施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
第二条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启明星计划与有关部委办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市科委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启明星计划,每年定期发布启明星计划申报指南。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六条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方向,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七条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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