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简介
(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物权法对小区公共场所规定:小区公共花园,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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