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煤局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0〕5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5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洗选、提纯、干燥等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列入以下范围的煤矿建设项目,由我局审查批复、备案。
(一)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整合技改项目;
(二)重新核准之外的煤矿技改项目;
(三)变更煤炭开采方式、变更回采工艺的项目。
二、初步设计(含优化、变更初步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等)管理规程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请示文件格式上报我局,文件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标明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手机和传真电话),文件中要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明确提出请求审查的具体事项;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具体要求附后);
3.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核准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书(一式8份);6.新建项目须提供矿业权证明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8.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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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