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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奖励表彰暂行规定

一条为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和上级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工商局和分(市)局政工部门是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

促进工作创新、效率提高和队伍稳定。

第四条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倾斜基层的原则,每项奖励表彰原则上按2:8的比例

确定机关和基层获奖数量。

第六条奖励表彰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人员。

第七条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向上级推荐申报,由上级实施授予

的奖励表彰;

(二)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三)分(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分(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第八条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集体奖励表彰和对个人奖励表彰。

第九条对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项目,实行集中审核审批制度。

需要市局向上级推荐申报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局政治工作处提交书面推荐申报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局政治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提报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主办部门根

据市局党委的决定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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