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领学人:荣县环保局罗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0条,比原法增加23条:
1、更新了理念;
2、完善了基本制度;
3、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的义务;
4、加大了处罚力度;
5、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6、为公众参与环境环保提供了法制渠道,彰显国家重点治污的决心,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新时期最有利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主要特点(创新突破)
(一)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
理念创新,此前立法理念依然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二十字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明确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了法律(第29条)轻者:行政责任,重者:追刑责。
(二)实行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一是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现区域限批,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44条);二是国家在强力推进污染责任险之外,让企业主动
1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提升企业参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对污染损害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第35条);三是从结果违法上升到行为违法。
(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四)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问责、引咎辞职制度)
(五)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影响
(六)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有步骤的改善环境质量等。
(七)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2、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3、公民进行违法举报;
4、社会组织依法参与;
5、新闻媒体进行舆论报道;
6、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增强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1、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封扣押权;
2、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以责令限产权;
3、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停产整治权;
4、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制定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制度;
5、针对未批新建,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2拒不整改的导入治安拘留处罚制度;
6、构成环境犯罪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重了政府、部门环境监管的责任
1、规定了违反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严厉问责制度;
2、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的行政监察制度;
3、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追究制度。
(十)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
1、规定了环境行为犯罪;
2、环境犯罪追究的范围扩大;
3、环境犯罪处罚从严。
(十一)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认真执行环境法律制度
1、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企业的依法管理,应对严厉的强制措施;
3、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应当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减轻企业环境;
4、持证排污;
5、加强企业监测、监控能力,保障不触及行政拘留和环境犯罪的门槛;
6、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污染治理无望的车间工艺和环节,应果断进行调整;
7、加强与环境执法机关沟通,严格执行命令。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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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7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新建的违法责任;
3、完善了“三同时”制度;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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