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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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学生姓名学生学号学院名称授课教师
2014年
6月8日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目前全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规模以下十人以上的企业6.93万家,剩下的35.3万多家是小企业和小作坊。面对如此繁重的监管任务,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却存在着诸多的漏洞,这是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一直得不到好转的根本原因。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政出多门造成的监管混乱。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机构监管模式,至少有七个部分直接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具体的分工则是: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与餐饮企业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负责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我们都知道,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副部级单位,其它部门都是正部级。用一个副部级单位来协调数个正部级单位,其效果可想而知。这直接导致多部门之间不但缺少协调和联动,而且造成现实监管中大量的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有费可收的项目大家争着管,无费可受或无利可图的事务便相互推委。而且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2缺乏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典型的多部门参与管理的模式,但是始终没有
一个部门为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负责。2003年,国务院增加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和管理领域,风险管理职能一直空缺。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统一管理,而像中国这种将其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而且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会引起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委。
目前,国内也有相应的部门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和监督,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透明度相对较低,由此而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公众选择的困难[1]。缺乏预警体系,而且在出现问题之后能隐瞒就隐瞒,实在瞒不过去了就开始检讨、撤职,进行事后危机公关,很难及时遏制即将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3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滞后,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总体的标准体系比较复杂,标准“不够标准”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过老过少,与国际标准差距大;二是标准体系复杂,既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三是不同的标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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