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我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二)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的科技地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并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开放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二)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鼓励和优先支持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
(未完,全文共5791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