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联通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维护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联通集团、省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因内部控制缺陷、管理疏漏、监督不力;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责任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有价通信卡、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短缺、丢失、毁损等非正常损失。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对资产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赔偿与处罚的程序及原则进行规定。
第四条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划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县(市)分公司、经营部。履行分管工作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其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辖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因内部控制缺陷、管理疏漏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不清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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