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委”管理办法(试行)
团宁委发[2007]21号签发人:邢正军
关于印发《“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团建工作先进区(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团委,市各直属单位团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和“团建先进区(县)”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基层团委创建“五四红旗团(工)委”和“团建先进区(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团市委研究制定了《“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团建工作先进区(县)”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文件,原有涉及“五四红旗团(工)委”和“团建先进区(县)”的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今后,“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和“南京市团建先进区(县)”的申报、考核、表彰将严格按照上述2个文件的规定执行。请各基层单位团组织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南京市团建工作先进区(县)”管理办法(试行)》
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2007年3月25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团省委组织部
2附件一:
“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是团市委授予基层团(工)委的综合性奖励称号。为使“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创建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增强“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公信度和影响力,在参照“江苏省五四红旗团委”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管理办法(试行)(以往文件中涉及“五四红旗团委”创建、申报、评比、管理的规定均废止,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条创建活动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服务青年作为突破口,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坚持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为重点,努力实现基层团组织的有效覆盖和团工作的全面活跃。
第三条创建活动的评选原则是。“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表彰实行差额原则,差额数为申报总数的15%。
3对不符合条件的团(工)委,不予表彰。
第四条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创建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年,到期未获得过表彰的,需重新申报确定创建资格。在3年期内受到表彰的“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有效期为一年,第
二、三年必须按年进行复评,通过复评才能被继续确定为“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未通过复评的将取消其“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资格。三年后“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称号自动取消,应重新申报,确定创建资格,并参加评比。
二、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创建活动在全市乡镇、街道、企业、机关事业、中学、市属高校等基层团(工)委中开展创建。创建对象不包括各区(县)团委。
第六条“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必须符合“班子建设好”。
1、团(工)委班子健全,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团干部队伍。只有团(工)委副书记,没有配备书记的,可以申报“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创建单位”和“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但不能被推荐申报“江
4苏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
2、团委按期换届,班子民主选举产生。近五年没有按期召开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换届的,不能够被确定为“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创建单位”,不能够申报“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工)委”(团工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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