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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五四红旗团委”管理办法(试行)

共青团江南大学委员会

团江大委„2008‟15号

“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管理办法(试行)“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标准参照“五四红旗分团委”相

关内容进行

一、总则

第一条“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是校团委对基层团组织的综合性奖励称号。为使各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增强“五四红旗团委”的美誉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建活动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以培养一大批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和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为重点,以加强团学组织自身建设为基础,以培养适应小康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目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凝聚青年进步、服务青年发展、引领青年成材”的原则,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升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创建活动实行等额与差额评选相结合的原则。为鼓励基层的创建积极性,确定“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创建单位”实行等额评选原则,上年度团委工作考评合格的分团委均可参加评选。“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候选单位由“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原则。

第四条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创建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未获得表彰的,需重新申报确定创建资格。表彰的“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起必须通过年审或者重新申报表彰才能被确定为“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

二、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创建活动在各学院分团委、教工团总支全面开展。

第六条“江南大学五四红旗分团委”必须符合“班子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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