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精)
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县民政局,由民政局的专管机构(或专人)承办日常工作。
二、需进京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统由市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安办)批准接收,凭接收介绍信到接收安置的区、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军安办)办理交接手续。离、退休干部本人及随迁家属的入户登记,凭市军安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在外地的随迁家属,凭入户介绍信到接收安置的区、县公安局(分局)开具准迁证,然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已被批准随迁来京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是干部的,由市人事局分配工作;是正式工人的,由市劳动局分配工作。原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可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到大集体所有制单位(仍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待遇);原是大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均安排到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原是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五、七”工的,劳动部门不分配工作,可由所在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其参加社会生产和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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