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高质量发展的“余杭路径” 浙江日报
街道民主协商议事会议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丰富和完善我国协商民主体系。杭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余杭区街道一级全面试行民主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对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序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背景
街道是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最基层的管理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乡镇撤并建街,原本乡镇一级的党代会、人代会被取消,街道层级的党员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出现了体制性的“断层”,党员群众民主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渠道变少,街道党工委听取民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化途径缺失。如何在街道现有的体制下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何探索撤镇建街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是摆在街道建设发展中的重要议题,更是扩大党的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议题。
2011年杭州市余杭区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原有的9个乡镇被撤销建立为街道,街道总数达到14个,街道户籍人口占比68.9%。为有效弥补街道没有党代会、人代会这一制度缺陷,从2013年1月开始,杭州市在余杭区南苑、仓前两个街道试行民
1主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并于同年7月在余杭全区推开,2014年8月份在全市推开。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议事代表按照民主协商运行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讨论商议街道发展事项、参与民主管理、落实工作监督。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实践,初步走出了一条发展共商、民生共议、难题共解、和谐共建的城郊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
二、做法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引领民主协商的政治方向中落实好“三个权”。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权。建立区、街道两级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统筹负责,组织部门和街道党群部门具体负责,科学谋划制度体系建设、深化创新和具体运行。注重议事成员的构成中党员的主体地位,全区各街道党员议事代表占78%。二是严把代表审核权。明确街道党工委是议事代表审核把关的责任主体,议事代表应具备政治素质、议事能力、群众公认等基本条件。实行资格联审制度,经纪检、政法、计生、城建、环保等部门审查,对有违法违纪、涉黑涉恶、曾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等“十种情况”的,坚决予以否决。议事代表通过自下而上、充分酝酿协商推选产生,经街道党工委审核确定,任期与区委届期一致。议事代表享有知悉、商议、质询、监督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权力,并承担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政策宣传解释等职责。三是紧抓资源调控权。区、街道两级党政、人大、政协以及农业、民政、群团等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参与民主协商,协同处理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会议资源的整合,把街道年度工作通报、决策咨询、绩效评价等内容纳入民主协商议事会议议程。
2
(未完,全文共4777字,当前显示12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