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
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校科字〔201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和学校自筹等。
专项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项,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学科平台建设专项,学校自筹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培育专项等。
一般运行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不同建设目标和建设层次并结合绩效考核安排的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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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设置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实验室改造等。
第五条一般运行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一般运行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平台日常办公运行等,各学科平台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部分预算比例。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和我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
1.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2.购置办公用品、科研耗材以及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应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
3.支付成果发表版面费应提交已发表的论文或用稿通知;支付著作出版费应提供出版合同;支付专利费用应提供专利代理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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