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的意见》(锡委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实行奖补。
第三条
凡享受奖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教育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新建、改扩建(含校安工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
(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校安工程达标奖补;
(三)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用于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高中阶段星级学校创建奖补;
(四)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用于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园)考核奖励;
(五)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开展教师培训;
(六)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用于表彰奖励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和无锡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三章
奖补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区(镇)政府与幼儿园签订的委托办园协议书;(2)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材料;(4)房产证、土地证;
(5)商品房销售发票、存量房转让合同、纳税凭证;(6)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审计报告;(7)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补标准。按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
实际投入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1、自建、改扩建工程:实际投入数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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