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管理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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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司法协理员队伍的科学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司法协理员依照本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要以人民法庭和立案庭为中心,以审判法庭为重点,以各村、社区司法协理联系点为依托,组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立起覆盖农村与城市的司法协理工作网络。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协理网络构建、运行和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包括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工作和司法协理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司法协理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
第五条司法协理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予以确定,但至少保证每个社区、乡村和中型以上企业达到1名。
第六条司法协理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选任
第七条司法协理员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干部、综治特派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企业相关人员及当地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中择优选任。
第八条担任司法协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三)年满20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司法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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