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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冀安监管〔200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站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原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七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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