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6月06日15时53分807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农业农村
“新农村”
“补助资金”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各县区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原则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奖补结合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补助,前期投入以乡村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四)重点支持的原则。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六)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者,下年度不再安排奖补;
(七)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中央财政整合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县配套资金项目、十强乡镇表彰奖励资金项目以及新农村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奖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村内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奖补等。其中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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