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财政部
2013年4月10日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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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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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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