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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支持铁路交通项目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铁路交通项目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推进我省铁路(含国铁干线,城际、市域、市郊、疏港铁路等和修建复线、铁路改造等)交通项目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在确保运输服务准公益性质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铁路交通项目运营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结合《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对铁路交通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保障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空间。新建铁路交通项目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的用地规模。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综合开发实施时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站场中心点坐标确定后,由铁路交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或铁路交通项目公司致函各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站场周边土地实施控制。以站场中心点向外800米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在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印发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暂停受理该备选用地范围内其他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除项目工可报告内部收益率达3%及以上的项目或用现金补亏的项目外);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审核国有土地的供应。属‚三旧‛改造项目、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的,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专题申请建设。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交通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铁路交通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计划单列或使用省预留指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广铁集团、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列在首位的是牵头单位,其他的是配合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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