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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篇

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为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基建基金组成,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包括核能,以及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海洋能、生物质能、非天然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主要包括:

(一)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容量风电机组及相关发电机、机械传动、运行控制、变频器等关键部件。

(二)太阳能光伏利用。转化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配套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高亮度发光管外延片、管芯、大功率白光制造,以及大功率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半导体照明产品。

(三)太阳能热利用。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设备生产及应用。

(四)地源热泵应用。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生产的热泵设备及推广应用。

(五)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以突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的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

(六)核电设备制造。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生产的核电工程相关配套装备。

(七)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新能源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第七条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省内已实现产业化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兆瓦级及以上容量的风电装备制造首台套机组整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在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领域采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的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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