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篇
珠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和《珠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充分发挥珠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市财政资金。自2011年起,每年从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2000万元市财政资金,暂定5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公交客车。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科工贸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11.纯电动公交客车。10米以上(含10米)且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万千瓦时,购车补助金额最高每辆不超过55万元(不含国家、省补助)。
2.天然气公交客车。10米以上(含10米),购车补助金额最高每辆不超过5万元。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生产类、研发及产业化类、公共平台类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为珠海市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公共平台类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联合体。项目实施地必须在珠海市内。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累计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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