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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法权限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信息共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第八条〔信息公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社区参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

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十四条〔执法范围〕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执法频率高;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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