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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武汉“大城管”工作格局加以规范,形成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明确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职权,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管理中心下移。

城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房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民政、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二十多个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物业服务等社会服务单位齐抓共管,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大城管”格局。

建立“问题及早发现和快速处置”机制,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城管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回告投诉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以处置或制止,再及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条例》对违法建设、违法填湖、擅自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临街住宅开设门面、占道经营、非法营运、违法停车、车窗抛物、油烟噪声污染、住宅楼开设餐饮等行为如何查处有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首次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钓鱼执法”。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3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湖泊)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4条【基本原则】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5条【管理体制】

本市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6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房屋管理、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商务、文化、教育、旅游、信息产业、卫生、农业、园林、广播影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进一步向各区下放城市管理职权,加强对区级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7条【区级职责】

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是各自管理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8条【街、乡镇、居委会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和力量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村)民积极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第9条【单位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10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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