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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透视水资源管理体制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第五条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跨县河流交界断面上游两公里、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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