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盖章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公室
丰台区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的通知
区域内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我区人才招聘洽谈会规范、有序、安全的实施,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第一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第二条区人事局是本区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实施活动。
第三条本区人才招聘洽谈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固定场所定期举办的经常性小型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所独立或联合举办的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分为大型(400个以上展位)、中型(200--400个展位)和小型(200个以下展位)。各类招聘洽谈会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平均每个展位15平方米。
鼓励引导主办单位探索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向多元形式发展。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1
社会信誉良好;
(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第五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六条主办单位在丰台行政区域内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向区人事局申请(初次举办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次年一月份例行申请批准),区人事局依照市人事局授权负责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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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