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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并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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