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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许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以里程、时间或包车形式计费运送乘客的营业性车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数,由市交通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指数和旅客流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限制“面的”,发展“轿的”,逐步淘汰“面的”。

第四条禹州市交通局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运力结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经营者开业、歇业的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以下分别简称《许可证》、《运输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

(三)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和运输纠纷

(四)负责车身标志、宣传品规划与管理。与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城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协助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管理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须具备法人所具备的条件)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填报开业登记表

(二)在购置(含更新、转让)汽车前必须先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购车等事宜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五)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办理上述手续之后的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者发给《服务监督卡》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核准车辆发

放《运输证》后,方可上岗经营。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以及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轿车、小型客车不得互换。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分别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30日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许可证》、《运输证》,方可歇业。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车顶安装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在车身及两侧明显位置用正楷字体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号码

(三)经营者要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除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宣传外,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太阳膜和在车身上私自喷涂、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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