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市长郭新双2013年7月8日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共七个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七条公安、发改、财政、工商、物价、质监、安监、人社、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第十二条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
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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