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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